2016年1月1日起實施的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于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5〕126號)文件,財務結算中心及時做好政策解讀及宣傳,對文件中的關鍵點做好解釋: (一)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適用范圍 根據財稅〔2015〕126號文件的有關規定,允許稅前扣除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支出的個人主要是指,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,以及個體工商戶業主、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、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。因此,《公告》進一步明確,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,可以按照財稅〔2015〕126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。 (二)“稅優識別碼”的使用 “稅優識別碼”由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按照“一人一單一碼”的原則對投保人進行校驗后,下發給保險公司,并由保險公司在保單上打印,是納稅人據以扣稅的重要憑據。納稅人在稅前扣除商業健康保險支出時,均需提供“稅優識別碼”。 (三)對于已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的納稅人,可以與購買該保險的保險公司聯系,咨詢所屬購買的商業健康保險是否在保監會的優惠清單中,如在清單內,由保險公司提供稅優識別碼后及時交至財務結算中心。 (四)公告自2016年1月1日實施。